湖南润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西路湖畔新村11栋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760949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Q94L0N。 法定代表人:李治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湘09执恢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2022年7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恢复执行。现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63号裁决由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指令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级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含有部分履行能力,下同),依当事人申请或下级法院提请或依职权指令本辖区内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 (八)其他需要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