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执恢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西路湖畔新村11栋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760949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Q94L0N。 法定代表人:李治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9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