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执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西路湖畔新村11栋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治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做出的(2020)**字第6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9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夏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