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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南高科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4581号 原告:深圳市安南高科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路441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一号厂房B1303-1房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西路湖畔新村11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区青年路312号。 负责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区衡龙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治中。 委托代理人:***,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公司副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南高科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南高科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南高科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南高科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