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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2788号 原告: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西路湖畔新村11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治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五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5日,原告中标了被告发包的衡龙新区益阳微电子产业园3#厂房投资建设的《TFT-LCD液晶显示屏全自动生产线(CP-CLB)装修项目》,中标价2500万元。2019年4月10日,装修工程完工,2019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书,2019年5月8日,被告组织验收并随之占有使用了该装饰工程项目。2019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结算书》、《签证单》和竣工图,结算总价为28465942.44元。工程竣工验收已有一年多时间,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0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27611964.17元工程款,而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3331250元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311964.17元及逾期利息941840.69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280714.17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的欠款利息,欠款利息以4.35%利率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暂计941840.69元。 被告凯特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9条争议解决部分约定了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纠纷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由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19条争议解决部分约定了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仅约定了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涉案装修工程的地点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上述约定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为益阳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内容明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本案应由益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益阳仲裁委员会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