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540号
原告:黎川县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陶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55600058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366号锦绣江南30栋30-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9376643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黎川县日峰镇下马路临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MA35HYXL4D。
法定代理人:***。
原告黎川县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川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川县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川县分公司价值共计565340.94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原告提供
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黎川县天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川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65340.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