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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应仂、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执9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官应仂,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366号锦绣江南30栋30-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9376643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官应仂与**、***、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