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官应仂,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366号锦绣江南30栋30-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9376643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2021)赣102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7096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