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执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官应仂,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366号锦绣江南30栋30-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9376643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官应仂与被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 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