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城昌鑫建设有限公司

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城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沙州镇沙州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9376643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74294021E。 申请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晖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