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沙州镇沙州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9376643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74294021E。
申请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晖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