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30执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沙洲镇沙洲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9376643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
被执行人: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县府西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16276333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广昌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长桥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0790098591。
负责人:***,系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城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广昌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1030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工程款531700元,支付诉讼费用11100元,支付执行费用78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广昌项目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崇仁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广昌项目部的银行存款合计310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赖旻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