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龙泉市恒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81民初7号 原告:龙泉市恒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低丘缓坡项目5-7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323002748U。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0号2幢9层906-909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0912060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泉市恒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龙泉市恒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恒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恒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75元,减半收取计8787.5元,由原告龙泉市恒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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