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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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92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0号2幢9层906-909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