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92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0号2幢9层906-909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