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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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9863号
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0号2幢9层906-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0912060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大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1067397956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受理,后因行政区划调整,故该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