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远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舞钢市远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2执异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舞钢市远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石漫滩大坝公园西端蒙古风情园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060776-2。
法定代表人:张庆兰,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舞钢市远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银 玲
审判员 郑佩佩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金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