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81民初3234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临清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清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临清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