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81民初85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年8月3日生,居民,住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临清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路中段北门里街****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临清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临清市先锋路中段北门里街****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原告**与被告***、临清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临清市市政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鲁1581民初85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告名下176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临清市市政工程处的财产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临清市市政工程处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临清市市政工程处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