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6816号
原告:***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4号火炬大厦1**15层1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北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桂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