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85978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北院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审计部员工。 原告***(以下称姓名)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船舶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未交社保赔偿金27 552元。事实和理由:***1981年2月退伍分配入职于船舶公司,担任科技处科员,船舶公司与***未签订劳动合同,1981年2月至1999年6月***工资每月188 元,1999年7月至2000年 8月***工资每月268 元,每月5日发放本月工资,2000年8月31日船舶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至今船舶公司未通知***是什么原因和理由。2018年9月3日朝阳区管庄乡社会保障所通知***,领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业务“告知书”(第一次),***拿到“告知书”去船舶公司处,了解考核情况,船舶公司看到“告知书”后说,不知道要的是什么时间段的考核。2018年9月20日***再去朝阳区管庄乡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将***档案拿出,复印了“事业单位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审批表”和“关于给***同志除名的决定”,并说明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期间没有工资记录和社会保险记录。2018年9月25日公司回函“情况说明”以时间久远,档案转出,无法查到资料等原因规避了9个月没有给***上社会保险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给***以除名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要求支付未交社保赔偿金计算方法:27 552元=ll48×2×l2个月。注:船舶公司的工资标准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参照2000年北京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索赔。根据以上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船舶公司辩称,一、双方在1999 年12月至2000年8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更不应当支付赔偿金;二、***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四、***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错误。 2019年9月3日,***以船舶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事项同本案诉讼请求一致。同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不(2019)第224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 经查,***系城镇户口。双方均认可***于1981年到船舶公司工作,1993年船舶公司出资设立了北京昊寰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昊寰公司),***被安排至昊寰公司工作,昊寰公司与***于1995年9月12日签订了期限自1993年9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4年***到昊寰公司与中国船舶物资总公司联营的北京华孚商建材料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孚公司)工作,并担任华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5年9月11日船舶公司对***作出工资待遇的决定,决定***的工资、奖金由华孚公司给付船舶公司财务部门,由船舶公司发放;1995年10月船舶公司开始停发***的工资待遇;2000年8月9日,船舶公司对***作出了《关于督促***同志归还昊寰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船舶公司向***说明船舶公司拟对***作出除名处分。另,船舶公司曾用名为中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因单位未为其缴纳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期间社会保险要求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