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976号
原告:湖北忠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794附5-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9CJGY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前,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北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0121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走马岭国际风情园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90569700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国,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湖北忠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有限公司、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忠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忠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