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1486号之一
原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208号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第1号楼13层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6546679M。
法定代表人:陈致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成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朗信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文阁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943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深圳朗信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消佳美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婕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