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西安艺科绿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碑民初字第00956号
原告: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稷路中段西安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机关院内08室。
法定代表人:钱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喆,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艺科绿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艺科绿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9元减半收取204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伟
人民陪审员*琪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