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3515号
原告: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光电电子科技产业园工业厂房第9号楼西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590817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69号。
负责人***,该大队副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向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景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期间内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