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018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5层1**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P区210室。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姚 莉 书 记 员 陆 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