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15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浙江精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上诉人三人共同出资设立,2018年6月11日上诉人申请注销公司工商登记。被上诉人对浙江精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因上诉人怠于行使清算义务而将上诉人作为被告,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系争《杭州绿城留香园样板房石材采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