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2民初1696号 原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南巷路**号1层J区**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墩东****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城置业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长生路**号**室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7458元,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退还原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3729元,应收案件受理费3729元,由原告上海隆川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