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高邮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5498号
原告:袁达领,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高邮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三新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
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袁达领诉被告***、高邮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达领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达领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程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