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2民催23号
申请人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三涧溪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制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袭建永,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制职工,住山东省章丘市。
申请人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XXX;金额五十万元;出票人是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是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二○一六年二月二日;到期日二○一六年八月二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济南华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肖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