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4500号
原告:**区文娟五金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李文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区文娟五金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被告**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按照以下方式解决: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该约定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该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区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市**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市嘉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交**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