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法民重初字第16-2号
原告于**。
被告于成。
被告**。
被告高密市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与被告于成、**、高密市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