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民初663号 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4月12日,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