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3民初663号
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4月12日,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