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03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29264828P住所地:**市木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4564080827R,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两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车辆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都已经抵押给银行也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正被其他案件评估拍卖,本案件已经轮候查封但是暂时无法处置,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姜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