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民终2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沾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滕州市宏奥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