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财保522号
申请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世贸广场**1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2857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羽、***,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云岭东路东门广场**楼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7203068X3。
法定代表人顾***,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即将对被申请人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恶意拖欠债务,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价值3761119.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阳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61119.98元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