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88号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24073X。
法定代表人:杜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良,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赟,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48安中路号世贸广场**1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728570。
法定代表人:冯锡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辰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正荣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6万元,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荣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陆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