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2728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撤回(2021)黔2728执4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28执4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智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