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8执463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8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500000.00元。执行费7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