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黔南州欣益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沫阳镇。
法定代表人:先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南州欣益诚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8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黔南州欣益诚石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0000.00元、违约金55000.00元,共计205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9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线下调查,(1)被执行人在位于罗甸县沫阳镇罗沟村有办公大楼、厂房、石材加工机器等设备;(2)该厂因未解决采矿问题、资金不足,导致建厂至今未正常使用,处于停产状态。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日,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28执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世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饶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