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异18号
申请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荣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申请人贵州安邦华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华城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山水湖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湖城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正荣公司在申请执行贵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邦房地产公司没有财产可执行导致本案至今未能执行。安邦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最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安邦华城公司和山水湖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最终受益人也是**,因此,安邦华城公司和山水湖城公司也应对安邦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安邦华城公司和山水湖城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受理申请人正荣公司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21)黔2728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安邦房地产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正荣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黔2728执462号,执行标的1915395.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正荣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安邦房地产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正荣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安邦华城公司和山水湖城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了所查询的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安邦华城公司和山水湖城公司工商登记、(2021)黔2728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2021)黔2728执462号执行和解协议、(2021)黔2728执462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资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正荣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邦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被执行人安邦房地产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正荣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但在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安邦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安邦华城公司和山水湖城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因被执行人安邦房地产公司只有在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被执行人安邦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才在未缴纳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安邦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安邦华城公司和山水湖城公司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情形,所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正荣公司申请追加**、安邦华城公司和山水湖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王文福
审判员 谢永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