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28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后,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贵州正荣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协议,即,(一)由被执行人限期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案件款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
(二)支付方式,由被执行人将案件款50万元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28执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世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