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

原告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碑民三初字第00608号
原告: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怀,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代表人:贾进仓,经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元,由原告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