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9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304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水机械施工基础处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洛仲字第270号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348289.55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新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一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