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165号
原告: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3-17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694031。
法定代表人:万贵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武,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山县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政府综合写字楼716室。
本院在审理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山县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思奥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