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辖146号 原告: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万贯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第三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第三人沈阳世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1582.2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84441.2元(以191582.26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即LPR支付逾期利息,以191582.26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诶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利息为16489.12元);4、请求判令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共计人民币292512.58元。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与本院存在利害关系,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喆 审 判 员  汤 涛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