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中天汽车模具压铸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12执288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3-17号(16)。
法定代表人万贵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中天汽车模具压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留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中天汽车模具压铸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二初字第0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中天汽车模具压铸件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沈阳市鑫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沈阳中天汽车模具压铸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沈阳中天汽车模具压铸件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沈阳中天汽车模具压铸件有限公司,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辽01**执28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丽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