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91财保3号
申请人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邢霖
书 记 员 骆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