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363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好,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灌扬碴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桥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瘦西湖路209号-1中桥**1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好与被告扬州灌扬碴土运输有限公司、***、***、***、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桥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3)苏1003民初352号一案的主体相同,所涉及的合同性质相同、履行情况相似,实为同一工程中的不同地块的相同施工内容,且***、**好的诉请类似,依法可以合并审理。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苏1003民初35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