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1财保22号
申请人: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蓬溪县赤城镇东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310872F。
法定代表人:方勇。
被申请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新华苑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131605。
法定代表人:王虹苏。
申请人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2,096,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PZDM20215109000000007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账户(账号:51×××57)存款20965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红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