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东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方勇,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311执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