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3348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萍,四川超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东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310872F。
法定代表人:方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特别授权),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蓬安县城南桥水泥制品厂,经营场所: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锦龙路(木桥沟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23MA6370MJ4Q。
经营者:李素连。
原告**与被告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蓬安县城南桥水泥制品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茂迪